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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答辩状 尊敬的人民法院: 原告XXX诉被告XXX关于车辆过户纠纷一案,我方作为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1. 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完成了车辆的实际交付。因此,原告要求过户的理由并不成立。 2. 原告未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第7条约定:“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协助买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原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 3. 车辆过户条件尚未成就 依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由于原告尚未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因此过户条件尚未成就。故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 二、请求事项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请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协助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之义务。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日期:2023年X月X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