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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工作,提高农村发展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全面评估和检验各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情况。 2.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等措施的实施情况。 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美化等环境改善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农民收入增长、就业创业等经济发展的状况。 5. 农村社会治理: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机制完善等方面的进展。 三、考核内容 1. 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2.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效果 3. 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4.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 5. 社会治理能力增强 四、考核方式 1. 定期检查:由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定期对各地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2. 随机抽查: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3. 自评与互评相结合:要求各地自行开展自评,并邀请其他地区进行互评交流经验。 4. 第三方评估: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五、考核标准 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 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 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 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2.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方面: - 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覆盖率 - 产量与效益提升幅度 3. 人居环境整治方面: - 生活垃圾处理率 -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 绿化覆盖率及美化效果 4. 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 就业创业机会增加数量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