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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时间:2025-12-02 23:04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信访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确保信访举报渠道畅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反映和建议,均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捏造事实或者诬告陷害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办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信访处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需要延期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新的处理期限。

第十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复杂案件,在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案件,则需提交法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本规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保护措施,在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宣传本规程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