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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12-03 03:08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张家口市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编外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聘用的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其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使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招聘程序应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及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 招聘条件应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任职资格,确保公平公正。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实际工作经验的应聘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七条 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 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编外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调整薪酬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编外人员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需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