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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发布了《辽宁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定,确保企业职工在患病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支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职工。其中,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二、病假待遇标准 1. 一般疾病:职工因患一般疾病需要休病假的,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可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2. 严重疾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休养或治疗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以适当提高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具体支付比例可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需求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3. 长期病假:对于长期病假超过一定期限的职工,除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外,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和护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医疗补助与护理费用补贴 1. 医疗补助: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职工,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护理费用补贴:对于需要专人护理的严重疾病患者,在家休养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护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实施与监督 1.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2. 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 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