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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运行、评估与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主体为依托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科研队伍,能够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并接受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负责制,依托单位应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科研设备和办公条件等保障。 第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工作,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加入,并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评价与奖励机制等,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和支持;对于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重点实验室,则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或予以撤销资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