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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劳动仲裁书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张三 被申请人:E公司 仲裁机构: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3劳仲字第1234号 二、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导致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 事实概述 申请人张三于2022年1月1日入职E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自2022年9月起,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2. 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一份; (3)工资条复印件三份; (4)E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原件一份; (5)证人证言两份。 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证据材料清单 1.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 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一份; 3. 工资条复印件三份; 4. E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原件一份; 5. 证人证言两份。 五、附件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给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4月1日 |
